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说清事实,台湾海峡有国际水域吗?
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依据,针对“台湾海峡是否存在国际水域”这一广泛争议澄清事实,首先明确公约**无“国际水域”法律术语**,此表述易引发误解,随后简述台海各区域法定地位:大陆及台当局控制的相关沿岸均设有12海里领海,其余大部分为专属经济区与部分大陆架;除领海外,专属经济区区域内,他国可依公约享有航行、飞越自由及和平目的的合法海洋利用权,全文以公约为准绳消解混淆。
个别国家在台湾海峡以“航行自由”为借口,刻意炒作“国际水域”概念,试图模糊台海的法律属性,制造地区紧张,要解答这个问题,最权威的依据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美)共同参与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必须明确一个核心事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根本没有“国际水域”这一法律术语,西方个别国家频繁使用的“国际水域”,本质是其为特定地缘政治目的,从非官方语境中“借用”甚至“创造”出来的模糊概念,没有任何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支撑。
我们根据《公约》,具体拆解台湾海峡的法律空间结构:
- 内水:海峡沿岸中国的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属于中国内水,主权完全排他。
- 领海: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属于中国领海,中国对其行使主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这种权利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能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利益,外国军用舰机的“无害通过”也需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规定。
- 毗连区:领海向外延伸至24海里的水域,中国在其中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特定管制权。
- 专属经济区(EEZ):领海向外延伸至200海里的水域,中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海洋科研、环保等享有管辖权;《公约》规定外国在EEZ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但这是“受限制的自由”——必须顾及沿岸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得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符的活动(比如针对沿岸国的军事演习、情报搜集)。
- 公海部分:只有在宽度超过400海里的海峡,才可能存在中间狭窄的公海;而台湾海峡最宽处仅约410公里(约221海里),小于200海里×2,完全不存在公海区域。
综上,台湾海峡从法律上讲,是由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组成的“连续海洋区域”,没有所谓的“国际水域”,中国尊重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和领海无害通过的合法权利,但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国际水域”为幌子,行干涉中国内政、破坏台海和平稳定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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