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框架与现实实践看台湾海峡的国际通道属性定位

2026-07-29 05:18:37 156阅读
本文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框架与全球航运长期实践,明确台湾海峡具有清晰的国际通道属性,从UNCLOS维度,两岸领海基线划定后,海峡中间留存大片专属经济区及局部剩余公海,专属经济区与公海区域适用航行、飞越自由等和平利用权利;虽有两岸领海段落,但因连通国际核心贸易水域东海、南海,通道性质突出,现实中,日均有超百艘次商船、油轮正常通行,是亚太能源与经贸运输的关键纽带。

近年来,随着台湾海峡区域地缘局势的阶段性波动,该水域的“国际通道属性”话题频繁登上舆论场,引发各方解读与争论,澄清这一问题的核心,需要跳出非黑即白的简单叙事,回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法体系,结合全球海洋治理与中国一贯的海洋实践综合审视——台湾海峡的水域性质复杂分层,但其核心航道具备公认的国际航行与飞越自由空间,同时这一空间的行使也需严格受限于沿岸国的合法主权与安全利益。

台湾海峡的水域分层是理解其属性的基础

根据《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以外、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内的水域并非单一整体,而是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EEZ)和公海(国际水域) 四个功能、法律地位各异的层级,台湾海峡的自然地理特征与两岸的领海主张,共同决定了它不存在完全的“公海走廊”,但核心航道的通行性质具有国际意义。

从国际法框架与现实实践看台湾海峡的国际通道属性定位

从地理上看,台湾海峡最窄处(福建平潭至台湾新竹)约130公里,最宽处约400公里,平均宽度约180公里,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均是《公约》缔约国(台湾以“中国台北”名义加入相关附属机构),两岸根据《公约》第3条、第5条规定,均采用“12海里领海”制度,并已划定部分领海基线,由此可推导台湾海峡的水域构成:

  1. 两岸领海与内水重叠可能性极小:两岸领海基线向海峡内部延伸的12海里,部分区域虽可能接近,但尚未形成完全重叠的专属内水或领海“瓶颈”;
  2.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覆盖大部分水域:海峡剩余的绝大部分水域,属于两岸依法划定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的复合区域;
  3. 无独立的国际公海带:只有在最宽处理论上存在一段极小的、可能不属于任何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剩余公海”,但在实践中几乎不影响主要航道的选择。

国际航行与飞越自由是核心航道的国际法实践共识

即便台湾海峡大部分水域处于两岸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公约》同样为国际船舶、航空器赋予了相应的通行权利——这是台湾海峡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重要国际通道”的核心法律依据。

具体来看,《公约》在不同层级水域的通行规则如下:

  1. 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自由权”优先于资源管辖权:《公约》第58条明确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与公海相同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沿海国对该区域的管辖主要限于海洋资源开发、养护和管理,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不得无理妨碍合法的国际航行与飞越
  2. 毗连区:通行自由基本不受限,仅可对特定违法行为行使管制权:《公约》第33条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领海基线外12至24海里)内,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违反行为行使“管制权”,但同样不得阻止合法的国际船舶通过。
  3. 两岸领海: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公约》第17条至第32条确立了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均在相关国内法或地区性规定中确认了这一制度(需符合“无害”标准,如不得进行军事演习、收集情报等活动);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则需遵守沿岸国的具体规则。

从全球实践来看,台湾海峡是连接太平洋与印度洋、东北亚与东南亚的“黄金航道”之一,每年有超过10万艘次的商船通过,承担着全球约10%的货物运输量,包括石油、天然气等重要战略物资——国际海事组织(IMO)虽未将其正式列为“国际航行海峡”(指《公约》第38条至第44条规定的、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两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但各国商船、民用航空器均长期、稳定地在此行使航行与飞越自由,这一实践已形成国际习惯法的基础。

合法的主权与安全利益是行使通行权利的边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际通道的“自由”绝非“无边界的绝对自由”,无论是《公约》的条文,还是国际习惯法的实践,都要求通行主体尊重沿岸国的合法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基于历史、法律、文化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事实,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中国大陆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对台湾海峡享有完整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海上犯罪、保护海洋环境等。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台湾海峡的通行,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和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1. 不得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外国军用船舶、航空器的通过或飞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炫耀武力”“政治操弄”或损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 必须遵守无害通过或专属经济区通行的相关规则:外国非军用船舶通过两岸领海时,不得进行捕鱼、研究等非无害活动;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航行时,不得非法开采海洋资源、倾倒垃圾等;
  3. 必须接受中国的必要监管:外国船舶在台湾海峡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海上交通管理规定,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管。

近年来,个别国家出于地缘政治目的,频繁派遣军用船舶、航空器穿越台湾海峡,甚至进行“高强度抵近侦察”“联合军事演习”等活动,这是对中国主权和安全利益的严重挑衅,也是对国际法的粗暴践踏——中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合法的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这是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台湾海峡的水域性质虽复杂分层,但其核心航道具备《公约》和国际习惯法赋予的国际航行与飞越自由空间,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重要国际通道”;这一空间的行使必须严格受限于中国的合法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任何国家都不得借此进行政治操弄或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维护台湾海峡的和平与稳定,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只有尊重事实、遵守国际法,才能真正保障台湾海峡的“安全畅通”,为全球经济发展和区域和平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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