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认知,台湾海峡既非公海亦非我国内海——关于其是否属公海的法律澄清

2026-07-29 02:53:56 81阅读
针对大众常存的“台湾海峡是否属于公海”认知误区,需明确其复合且专属的法律定位,它既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的、领海等管辖海域外仅受全人类共同利益约束的公海范畴,也非完全被领海基线围合封闭的我国内海,台湾海峡整体由中国内水以外的领海、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组成,中国在对应海域依法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及相关管辖权,各国可在专属经济区等合法区域依公约享有航行、飞越等正当自由。

近年来,“台湾海峡是公海还是我国内海”的问题不时引发关注,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既不能脱离地理事实,也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国内法为依据,结合一个中国原则厘清边界。

先明确:内海与公海的法律定义

要判断台湾海峡的地位,首先需明晰国际法中“内海”与“公海”的核心概念:

厘清认知,台湾海峡既非公海亦非我国内海——关于其是否属公海的法律澄清

  • 内海:根据《公约》,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海湾、海峡、河口湾等),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与陆地领土无异,内海的关键特征是“被领海基线完全包围”,或两岸领海宽度之和覆盖整个海域(即最窄处不超过24海里,因各国领海宽度通常为12海里)。
  • 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台湾海峡:地理与法律的双重界定

台湾海峡位于我国大陆与台湾岛之间,是连接东海与南海的重要通道,最窄处约130公里(约70海里),最宽处约410公里(约221海里),结合法律与地理事实,其地位可从两方面分析:

台湾海峡不是我国内海

我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6年批准《公约》时又公布了大陆领海基线;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领海基线同样属于中国领海基线的组成部分,从地理距离看,台湾海峡最窄处约70海里,远超两岸领海宽度之和(24海里),因此两岸领海并未完全衔接,也不存在“领海基线完全包围海峡”的情况——这决定了台湾海峡不满足内海的法律要件。

台湾海峡也不是公海

根据《公约》,沿海国可在领海之外设立毗连区(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和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并对这些区域行使相应权利:

  • 毗连区,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管制权;
  • 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等的管辖权。

台湾海峡的宽度(最宽约221海里)未超过我国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因此海峡中除两岸领海外的水域,均属于我国的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而公海的定义明确排除了这些区域,故台湾海峡不存在公海部分。

我国对台湾海峡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

澄清台湾海峡的法律地位,需以一个中国原则为根本前提: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我国对台湾海峡依法行使权利:

  • 对海峡中的领海,行使完全主权;
  • 毗连区,行使必要的管制权;
  • 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和相关管辖权。

根据《公约》,其他国家的船舶在台湾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但需严格遵守我国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台湾海峡既不是我国的内海,也不是公海,而是由我国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组成的海域,我国依法对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这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必然要求,澄清这一认知,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台湾海峡的法律属性,也为维护台海和平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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