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商业性使用的法律屏障,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保护维度

2026-09-21 15:00:56 203阅读
域名商业化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相关权益冲突纠纷持续增多,亟需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构筑适配的法律保护屏障,当前域名商业性使用的规制,需衔接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核心维度:商标法维度聚焦域名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重点规制域名抢注、搭便车等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商标权的禁用边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未纳入商标法保护范畴的恶意攀附商誉、域名仿冒混淆、不正当引流等行为予以规制,弥补专门法的保护空白,二者协同构建起覆盖域名商业使用全场景的权益保护与行为规制体系,平衡域名持有者、商标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当消费者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taobao.com”直达电商平台、敲入“microsoft.com”获取软件服务时,很少有人会意识到:这串由字母、符号组成的域名,早已脱离了最初的网络技术定位标识属性,成为数字市场中经营者积累商誉、链接用户、开展交易的核心商业载体,不同于线下实体场景的商标、商号,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网络入口属性,使其商业价值在数字经济时代持续攀升,与之相伴的抢注、仿冒、恶意攀附等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域名的商业性使用会受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必要保护,为经营者的数字品牌权益筑牢法治防线,也为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托底。

要理解这种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首先要厘清域名商业性使用的价值本质,在互联网普及初期,域名的核心作用是对应IP地址、实现网络定位,技术属性远大于商业属性;但随着电子商务、线上服务的全面渗透,经营者长期在对应域名下提供商品、服务、开展营销、积累用户口碑,使得域名与特定经营主体、商品服务品质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对用户而言,输入特定域名意味着直接找到自己信任的品牌,对经营者而言,优质域名本身就是品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衍生出了独立的域名交易市场,此时的域名商业性使用,本质上是经营者在网络空间行使经营权益、展示商业标识的行为,这种权益如果缺乏明确法律保护,不仅会直接损害经营者的品牌利益,更会导致网络空间的搜索混乱、用户被误导,最终动摇数字市场的信任根基。

域名商业性使用的法律屏障,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保护维度

从商标法的保护框架来看,其核心作用是为域名商业性使用搭建“权益边界清晰”的防护网,从源头上避免商业标识的混淆冲突,我国商标法明确将“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核心判定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更是直接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域名注册为域名、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或电子商务活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行为,明确纳入商标侵权的规制范畴,这种保护不是无边界的,而是紧扣“商业性使用”的核心:如果是出于非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域名,比如公益科普、个人兴趣分享,不会被纳入商标侵权范围;但如果是借域名与他人商标的相似性引流牟利,比如把“nikee.com”做成仿冒运动鞋销售网站、把“wahaha.com”跳转到其他同类饮品商城,本质上就是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抢夺交易机会,这种行为自然会受到商标法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对域名商业性使用的保护既覆盖相同类似商品服务场景,也延伸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他人即便在不相关品类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开展商业活动,只要存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可能,同样会被法律禁止,这本质上是对高知名度品牌商业价值的充分尊重,比如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五粮液域名抢注案”中,被告抢注包含“wuliangye”字样的域名开展酒类招商业务,法院最终依据商标法认定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使用域名并赔偿损失,正是商标法为域名商业性使用保驾护航的典型实践。

如果说商标法是从“商业标识专用权”的角度为域名商业性使用提供确定性保护,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度构筑兜底性的防护屏障,覆盖商标法难以周延的灰色地带,现实中很多域名使用纠纷未必直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经营者抢注的域名不是和他人商标完全相同,而是打“擦边球”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商号、APP名称;有的通过恶意注册大量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域名,不自己开展经营,反而高价转卖、出租牟利;还有的通过设置域名解析跳转,把原本想访问知名网站的用户导流到自己经营的竞品页面、甚至是诈骗网站,这些行为本质上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它不需要以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为前提,只要经营者的域名经过商业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市场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或者被告的域名使用行为存在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就可以对被侵权的域名使用行为提供救济,比如此前判决的“小红书域名仿冒案”中,被告注册“xiaohongshu2.com”等近似域名开展种草引流业务,虽然其使用的标识没有完全和注册商标重合,但法院最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其构成仿冒混淆,判令其停止使用域名并赔偿,有效遏制了域名领域“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将“恶意囤积域名牟利”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针对那些专门抢注知名品牌、知名主体域名待价而沽的“域名虫”,即便其没有实际开展商品服务经营,只要其注册行为本身是为了敲诈、攀附、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商业性使用的保护是“必要保护”而非“绝对垄断”,法律从来不会为域名持有者创设凌驾于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之上的专属权利,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边界上:一是保护的前提是“商业性使用”,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合理评论、个人非盈利使用等目的善意注册、使用域名,不会受到法律的过度限制;二是保护的核心是“禁止混淆与恶意”,如果是巧合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域名、且自身经营领域和对方完全无涉,不会被随意认定为侵权,比如一位名叫“张三”的手工艺人注册“zhangsan.com”展示自己的作品,完全不需要对同名的其他行业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保护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秩序”,法律不会支持反向劫持域名的行为——如果有商标权人恶意利用商标权,意图抢夺他人已经合法注册、长期经营、积累了自身商誉的域名,同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如今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域名作为网络空间的“商业门牌号”,其商业价值还在持续延伸,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搭建的保护体系,既不是为了给域名使用设置壁垒,也不是为了扩张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而是要在域名的技术属性与商业属性之间找到平衡:让诚信经营的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商业投入获得应有回报,让试图靠抢注、仿冒、搭便车牟利的投机者无利可图,最终让每一个域名背后的商业信任都能被看见、被保护,让网络市场的竞争始终在公平、诚信、有序的轨道上运行,毕竟,当用户输入一个域名时,期待找到的从来不是一个仿冒的李鬼,而是那个自己信任的、真正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这正是法律为域名商业性使用提供必要保护的最终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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