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权威追责人员全梳理及名单公示

2026-07-22 17:28:49 190阅读
本公示类梳理以“警钟长鸣”为核心警示主题,聚焦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经权威部门认定的所有涉事追责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并同步完成名单公示相关呈现,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公开震慑,深刻汲取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惨痛教训,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压实各领域各环节安全监管与主体责任。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最惨重、损失最巨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之一,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随后引发连续爆炸,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调查组,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主体,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中介机构、监管单位存在严重失职渎职。

警钟长鸣,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权威追责人员全梳理及名单公示

截至2016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已对事故所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9家法院对事故所涉49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23名企业直接责任人员、26名监管失职渎职人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另有5名中介机构人员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刑罚。

以下为经官方正式披露的核心追责人员分类梳理(非完整判决书名单,以权威通报的立案侦查、起诉判刑重点人员为主):


事故直接责任主体相关人员(企业方)

  1. 于学伟:瑞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2. 董社轩:瑞海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3. 曹海军:瑞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4. 刘峰:瑞海公司副总经理兼操作部部长,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5. 李亮:瑞海公司副总经理兼安保部部长,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6. 赵猛:瑞海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部长,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7. 尚庆森:瑞海公司仓储部经理,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监管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系统

  1. 武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正局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李志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局级),分管港口管理等工作,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3. 高怀友: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正处级),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4. 郑庆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副处长(副处级),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二)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系统

  1. 张铁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正局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2. 高建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级),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 周建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正处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三)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系统

  1. 郑锐: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局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卢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正局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3. 陈洪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副局级),分管安全监督等工作,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4. 李全生: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处级),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四)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1. 顾瑛: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处级),分管规划管理等工作,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2. 刘振山: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正处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机构人员

  1. 王强: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 张宝明: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 刘伟: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经理,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此次事故追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覆盖了从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者,到地方党委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的全链条责任,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注:以上名单及信息均来源于国务院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官方权威通报及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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